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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马伯里诉麦迪逊 最近学美国宪法,第一个案子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教授说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学习法律逻辑的材料,我看完之后的感觉是马歇尔的逻辑很是严密,但是也不是没有漏洞。下次上课的时候我还要发表反对意见,所以得好好做功课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出名是因为此案树立了美国宪法上的司法审查的惯例,但是根据某些学者的研究,这个惯例的树立是一个偶然的结果。记得本科的时候看过苏力(北大法学院院长)的一篇文章就是讨论此案的,标题是《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现在转载出来,希望对大家理解这个案子有帮助。
来源: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82)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律师事务所也能上市? 刚刚看到的新闻说澳大利亚的一家专门做个人伤害赔偿(PERSONAL INJURY)和集体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在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了,成为世界上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事务所。这得益于澳大利亚最近修改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允许非律师人员持有律师事务所的股票。
很多评论说这并非主流趋势,似乎也和律师的职业伦理有所违背。
首先如果律师事务所成为公众公司之后,第一考虑的应该是为股东创造利益,这样就不得不考虑股东的利益,以创收为第一目标,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是维护客户的利益,而非最大限度的从客户那里赚取费用,这样的话必然会有利益冲突。该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说明他们首先考虑到的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客户的利益,然后考虑到的才是股东的权益,因而会忽略短期的股东回报。
还有一点就是说如果律师事务所上市之后,不可避免的事情就是合伙人要和外部投资者分享收益,这个会打消合伙人工作的积极性。这个也许是个问题,但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可以买进更多的股票来进行弥补。
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个人损害赔偿和集体诉讼,被告都是各个行业的大公司,通常情况下官司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赔偿金额都会很高,达到上亿澳元,而且集体诉讼在澳大利亚很流行,这个也成为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领域和收入来源,但是集体诉讼一般诉讼周期都很长,要花很多的财力和人力进行准备,所以该律师事务所上市的话可以很好的解决资金方面的问题。,
但是对于“神奇圈”(magic circles)和华尔街的律师来说, 上市似乎并不是那么吸引人的方案,对于他们来说,既不缺钱用来扩张全球版图,更不希望和外行分享收益。更关键的只有澳大利亚的法律比较激进,允许律师事务所上市,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律师上市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5月22日 黑石的超级粉丝 前几天看到的新闻说中国的外汇投资机构将30亿美元交由黑石集团管理并投资海外,这几天又有新闻说外汇投资机构将用30亿美元购入黑石集团约8%无投票权的股份。这两条新闻如果没有冲突的话,莫非国家投资公司总共投了60亿美元给黑石?
本人在黑石集团的网站上看到的消息是筹备中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将用30亿美元购入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 L.P. 按照特拉华州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无投票权的有限合伙单位,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同时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承诺将至少持有该股份4年,并不得投资其他私人股权投资公司。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黑石集团此次公开发售的主体的法律结构,并非股份公司,而是有限合伙的形式。如果是采取股份公司的结构发行股票的话,公司股东可以获得投票权,从而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决定,这个正是黑石的高级管理人员想回避的,而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顾虑。黑石此次发售的都是有限合伙单位(common unit), 购买该单位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因而获得有限合伙人地位,但是只享有很有限的投票权(voting right), 而且不能选举普通合伙人(其实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就是由黑石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说来说去,其实黑石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公众一个分享利润的机会,让公众减少一些抱怨,说私人股权投资公司超高的利润,但是交税交得很少。对黑石来说,缺的并不是用来投资的资金,而是公众的了解和支持。所以用IPO来作为公关手段也是挺明智的。另外黑石也深谙中国商业之道,前不久刚刚加盟黑石的香港前财长梁锦松想必在此次交易中为黑石出力不少。 我在想国家为什么不直接投钱给黑石管理的投资基金,可能国家有收益率方面的考虑。华尔街日报的文章说“中国青睐参股Blackstone、而不是将资金交给该公司管理的原因是,中国可以从Blackstone对其投资收取的高额费用中获益。”我个人对此没有研究,但是考虑到每年黑石集团的分红以及股价的升高,投资其管理公司可能收益会高一点。不管怎么样,中国在外汇投资方面迈出了很成功的一步。 5月18日 “双规”杀虫剂 今天看到一篇新闻,讲的是武汉有人用双规作为杀虫剂的名称,而且这款杀虫剂的广告词“不但能杀害虫,还能杀贪官!”。而且该公司还开通了网站,网站的名字就叫“中国贪官害虫榜”。只能说这个人太会炒作了,充分利用了民众的心理,大家对贪污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但是有了这个杀虫剂,每回使用的时候把那些害虫想像为贪官,应该是有一种为民除害的感觉,不过我觉得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事件又感到一丝悲哀,民众的确对于惩治贪污无能为力,只能借助于这种方式来发泄怨气,而不能通过其他比较可行的方式来做出自己对于反贪污事业的一点贡献。
另外要说的是这个时间涉及到商标的部分。这个事件的主角曾经在2005年,向被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于当年9月4日被驳回。理由是:“双规”是我国监察机关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一种具体措施,因此将“双规”作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我读完这个理由之后就怀疑国家工商总局那帮人有没有学过逻辑,这个理由明显缺乏论证嘛,而且没有说服力?因为是一种政治措施,因此会产生不良影响。呵呵,这种逻辑真的很搞笑。
不过有律师说了,用“双规”作为杀虫剂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最新的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提到“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所以现在的关键就是如何看待双规商标的社会影响问题了。我不认为使用双规作为杀虫剂的商标会造成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反而会激发民众对于贪污的憎恶,以及给民众提供一种方式来发泄对贪污的憎恶,虽然不会对于惩治贪污有多大的直接帮助,但是给了民众一种精神上的安慰,所以很难说这个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而我也认为工商总局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5月17日 什么是社会主义?今天看到《南方周末》上面的一篇文章,讲的就是社会主义。下面把全文贴出来,以供大家共同学习。
由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即将于北京揭幕。此届社会主义论坛是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的延续。去年召开的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发意义的新观点。这些新观点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需要现代化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吉指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当代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是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源泉和基本途径。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原理只有两条: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他层次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则可以创新。现在仍然是全世界都在走向社会主义。必须深刻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涌现了哪些社会主义内容,才有可能建立当代社会主义理论。 原中联部研究室副主任肖枫强调,我们现在应当特别重视列宁的两句至理名言,这就是:“对俄国来说,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现在一切都在于实践,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理论在变为实践,理论由实践赋予活力,由实践来修正,由实践来检验”。 重新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概念 《中国改革》杂志总编辑袁绪程指出,从方法论看,马克思有两种视角的社会主义,一是“生产方式”视角的社会主义,二是“人的解放”视角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解放学说中所包含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价值都是普世价值。马克思嘲笑和批判的是自由、平等、民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不完全性和表面性,而并不是这些价值观念之本身。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王占阳进一步指出,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在他们的两种层次的社会主义概念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作为价值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其次才是作为科学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在作为价值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方面,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恩格斯还认为,最适于用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的一句话,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句话。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质并不在于否定了作为价值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而在于在此基础上又使社会主义理论拥有了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论,从而又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了作为科学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但苏联理论界完全颠倒了这种关系,并基本上排斥和否定了作为价值范畴的社会主义概念,使我们长期搞不清什么是社会主义。这就特别要求我们重新认识和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貌,首先从价值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并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地认识什么是现代社会主义,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 王占阳提出,由于我国现在并不是处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所以我们非常需要一个具有最高概括性和最大普适性的社会主义内涵定义。这种社会主义的内涵定义只有在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的层次上才能获得。由于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追求实际就是实现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所以,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进一步看,普遍幸福主义在现实世界中就表现为功能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是普遍幸福,而并不是某种特定的结构性质的东西。黑猫、白猫,抓住普遍幸福就是好猫,就是社会主义的猫。在历史上,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本来就是功能主义的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最大回归和重大发展,也正是在于它重建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功能社会主义。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原副所长徐景安指出,普遍幸福主义就是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这是对社会主义直白、明了的解释。凡是有利于老百姓幸福、有利于老百姓过好日子的价值观和结构,都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反过来,不利于老百姓幸福、不利于老百姓过好日子的,就不是社会主义。近年来的改革方向之争,实质上是主张深化改革的功能社会主义与主张退回传统结构的结构社会主义之争,而并不是结构社会主义者所谓的姓“资”姓“社”之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人民社会主义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提出,判断社会主义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而并不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恩格斯早就批判过那种把国有化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人民社会主义有五个特征,即以民为本、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民主政治和中华文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人民社会主义。从政策取向上看,人民社会主义就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从根本目标看,人民社会主义又是给人民带来福祉的社会主义,因而也就是为老百姓所喜欢的社会主义。人民社会主义区别于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社会主义是以民为本、以社会为本,国家社会主义则是政府控制和配置全部资源,政府包办所有企业,政府作为创造财富主体。人民社会主义就是老百姓作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作创造环境的主体。 社会主义经济就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敬琏提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经济定义带有明显的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烈批评过的“国家迷信”的色彩,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正本清源地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把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作出更明确的界定,即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规定为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切含义),从而对我们的基本政策给出逻辑一贯的理论说明,并使人们认识到,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的多寡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就是充分的社会保障 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提出,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最大的剩余价值落到谁手中就是谁的所有制。公有、私有,关键看剩余价值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名义是公有,而剩余价值实际为少数人占有,这就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反之,生产资料名义是私有,而剩余价值实际为社会占有,这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社会主义是社会范畴,不是企业和市场范畴,社会主义不要到企业里去找。社会主义就是将剩余价值的大部分收归社会,然后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障使剩余价值为社会所占有。所以说,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社会保障到多少度,社会主义就到多少度,和谐社会就到多少度。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充分的社会保障。 王占阳提出,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不仅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而且同时还是包括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劳动关系、社会结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且是现代社会主义制度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内容。因此,现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核心已经不是在于国有企业,而是在于公共财政。真正的公共财政实际就是社会主义的财政。财政部门已经成为了实施社会主义的核心部门。财政工作能否坚持社会主义——普遍幸福主义的原则和方向,将从根本上决定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之成败。 间接公有制应当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华侨大学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刘新宜认为,人们确立并使用所有制显然不是为了所有制而所有制,而是为了从法律上确定凭什么从事经济活动并获取其最终利益。但现在传统所有制的作用和意义正在不断削弱和瓦解。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只要以法律确保公平分配,就能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获取相应利益。间接公有制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间接公有制还能使公、私两种所有制形成一种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所以,间接公有制理应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吴敬琏指出,增加国有制的比重,并不能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巩固。苏东国家在政权易手时,国有经济的比重都高于我国,仅以苏东阵营经济最发达的捷克斯洛伐克为例,二战以前捷克经济发展水平仅低于英、德,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3300美元,相当于奥地利的五分之一,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可比较的西方国家。这就说明,追求国有比重的不断提高,既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更不能保证政权的巩固。苏东国家正是由于长期坚持苏式社会主义理论,才造成思想僵化,发展缓慢,社会停滞,最终使共产党丧失了政权。 王占阳认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实际总是通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实现的。因此,所有权只有通过收益权才能实现;收益权就是最终的所有权。有产权而又没有收益权,那就等于没有产权。反过来,有收益权而又在形式上没有产权,却又等于已经拥有了事实上的产权。所以说,如果人民占有了利润,实际就是间接地占有了这些利润赖以形成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因而也就等于使这部分生产资料事实上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但这种公有制又并不是直接产权意义上的直接公有制,而是通过新式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而间接实现的间接公有制。在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第一位的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第二位才是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和直接公有制。前者是原生的,后者则是派生的。 他还认为,在实行间接公有制的条件下,私营经济实际既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又是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的这种两重性同时也规定了私营企业家既是资本家又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两重性。所以说,在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的条件下,无论私营经济怎样发展,都不可能形成“一个资产阶级”,而至多只能是形成“半个资产阶级”,而在整体上则是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 两种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杨启先指出,我们在社会主义问题上应当重视对于实践的分析和论证。而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了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模式,这就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和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民主社会主义模式。 苏联和瑞典都曾在推行国有化后遭到严重挫折。苏联的对策主要是将原来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转为实行新经济政策。但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很快就改变了新经济政策,形成了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三位一体的经济形式,导致了整个经济体制严重僵化,企业效率效益低下;消费品供不应求,人民群众很不满意,最终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坚持不下去。 瑞典的调整则主要是通过全党认真总结经验,在对马克思理论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搞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主要并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化,而在于分配的社会化。并根据这一结论,修改了原来的党纲、党章,从而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到现在,其全部国民财富的社会化分配部分,按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计算接近60%,这还不包括其他社会化分配的部分。从而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瑞典经济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而且把瑞典建设成了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多的国家,较好地实现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与和谐安定。这就证明,瑞典模式的调整,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与比较科学、比较成功的;而苏联模式的调整,是不够科学和不那么成功的。 杨启先认为,应当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既不同于以国有制为主的苏联模式,又不同于以私有制为主的瑞典6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较好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刘吉、刘福垣、徐景安、王占阳、刘新宜等许多学者还一致认为,现在并不是“世界社会主义处于低潮”,而只是各种“左”倾社会主义模式正处于低潮和走向灭亡,新式社会主义则已经和仍将继续磅礴于全世界。 这些理论真的是“与时俱进”啊,也不知道马克思看了这篇文章会怎么想。 5月12日 武术和瑜伽 昨天看到朋友博客上转贴的一篇文章,标题是CAN YOU PATENT WISDOM, 讲的印度的瑜伽正在被美国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体系正大光明的占用,有数据说美国已经颁发了150件跟瑜伽有关的版权,134件瑜伽用具的专利以及2315件和瑜伽有关的商标。(The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as issued 150 yoga-related copyrights, 134 patents on yoga accessories, and 2,315 yoga trademarks.),印度政府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也在采取措施反击这种堂而皇之的盗用。不过这个数据看起来真有点吓人,说不定我们这里几位练瑜伽的姐姐所练的招势已经早已经是受版权保护的了。 说到印度的瑜伽,就不得不想到中国的武术。想想印度和中国都只能算发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也情有可原,导致很多传统知识被其他国家占用和盗用也就不可避免了。是说少林寺的方丈到日本去参加国际武术会议,日本友人送给他一份很独特的礼物: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并善意地提醒道:“你们再不行动,这个世界都快搞不明白正宗少林寺、少林拳究竟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了。” 少林寺的方丈从这件事情当中好像领悟到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还呼吁国家加快对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立法。 其实武术知识中国传统知识里面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五千年的文化,有价值的文化精华数不胜数,但是一个严峻的事实是很多传统知识被外国人利用,而我们却什么也得不到。比如说我们的中药,还有各种民间艺术,以及遗传资源,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而被外国无偿利用的话,我们仅有的一点比较优势也会逐渐丧失,很难有赶上别人的那一天。 5月7日 does legal reasoning really matter in china?(转贴) 今天在网上闲逛,发现一篇由台湾律师写大陆法律人的文章,看完之后,很受触动,转贴出来,也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一点思考。
该文有点长,分了几个部分,后面我加了几点评论,这样也算是"合理使用"了。呵呵。
在中國工作三年多了,指導過幾個中國的律師工作,業務上也接觸一些對造律師,這是難得的經驗。我很健忘,所以想在遺忘前把一些經歷記錄下來。
被我記錄下的事,都是不好的。我無意中傷我的中國同事以及其他中國律師,畢竟中國的法治化還在嬰兒學步的階段,很多怪現象,與歷史文化因素有關,而非個人的賢愚不肖。就像臺灣的民主政治,怎麼看就是強盜、小丑、騙子合演變裝秀,哪個黨哪個派都差不多。此外,我正值壯年,不年輕卻氣盛,自己累積了幾年工作經驗,難免看別人不順眼。我曾向老闆抱怨中國的同事很難帶,老闆四兩撥千斤,淡淡地回答:「你不知道你以前也很難帶嗎?」
縱然我無惡意貶損我的中國同事,但他們如果看到這篇文章,一定很生氣,他們很可能不會反省,而是反駁反抗。中國人愛面子,自傲又自卑,中國人可以自我批判,但經不起外人批評。就像魯迅寫《阿Q正傳》等書,中國人可以接受,幾代人傳誦閱讀;倘《阿Q正傳》是外國人寫的,下場會是什麼?基於民族自尊,中國人聽不得別人說中國人不好。當然,你們可能想,中國人不是聲稱臺灣人是中國人嗎? 臺灣人不能批評嗎? 他們也聽不得臺灣人「數落」祖國人民的不是,因為這會傷害「祖國人民與臺灣人民的血濃於水的民族情感」。
中國有十幾億人口,我不知道律師人數確切有多少,不過應該不少。我接觸過的中國律師與中國律師總數相比,從市場調查方法來看,樣本數恐怕太少,因此我對於中國律師的觀察應該不足以代表多數中國律師的情況。不過我接觸的人確實具有許多共同點。就像瞎子摸象的故事,我今天摸到象腿,就說大象像個柱子。不過,重點在於:我說「大象像個柱子」不是出自幻想或人云亦云,我確確實實摸到像柱子的東西, 而且我不排除大象可能像水管、牆壁或其他。 法學方法 來大陸工作前,我沒有體會到法學方法的重要。 記得大一上學期上民法總則,王澤鑒教授一再強調,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和一般人不同。一般人的思考是:他拿起粉筆,在黑板上畫了一團粉筆糊。法律人的思考是:他在黑板上從左到右畫了一串樹枝狀,有一點像小時候玩過五關的連環圖,表示法律人是懂分類有系統地思考。 王澤鑒教授特別強調「請求權基礎」的思考。例如某A要向某B要錢、要東西,一般人漫天要價,法律人必須懂得用請求權基礎來主張。請求權基礎不是說「依據法律」、「依據法理」就可以打混仗,而是要具體指明根據某法律的第幾條第幾項第幾款,甚至是第幾款的前段或後段。最好的例子就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解答侵權行為的實例題,要具體指明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的第1項或第2項,還要指明根據前段或後段。所有法律系學生在研讀民法的過程都曾為此深受其擾。 民法上有好幾種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的檢查有一個清單,從契約開始,一路下來,最後是侵權行為。我們要按順序一一分析各個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如果排在前面的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滿足了,表示找到請求權基礎,就不用分析排在後面的請求權基礎。這個方法能使我們保持思考的清晰及效率。為了養成這種思考習慣,我們還要不斷做實例題,演練教授們杜撰的類似「雞兔同籠」數學題的虛擬實境,例如: 請求權基礎的實例題練習就像背四書五經一樣,會內化為個人思考的一部份,不過成天寫這種分析構成要件和請求權基礎的「概念法學」習題,只有厭煩兩字可以形容。 以前上黃茂榮教授的債總,黃教授演講天馬行空,學生完全無法做筆記,這成了台大法律系共同筆記的濫觴。我努力地讀共同筆記,硬啃黃教授大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完全不消化。期末考,一堆同學死當,一些人低空飛過,幾個鳳毛麟角的英才獲得90分高分。老師說,被死當的不要難過,老師是覺得你們有潛力,要你們再多念一次;對於沒潛力的,給你們及格,是希望你們早點畢業改行去,不要浪費時間。我就是低空飛過的其中一個。 黃茂榮教授的法學方法太高深玄妙,愚魯的我只記得一項,就是「區別實益」。在法律上我們對很多事情做區分,對概念下定義,法律上的區別蘊涵者立法目的和價值觀。例如界定公務員的概念,是要區別公務員與非公務員。不同的法律因立法目的有異,對於「公務員」一詞的定義也就隨之不同。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把民意代表解釋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屬刑法之公務員,不過民意代表就不應解釋為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退休法所稱之公務員。 法學方法不是台大法律系學生的獨門訣竅。我父親當律師將近三十年,司法官訓練所第七期的學員,與他同期的同學做到最高法院庭長、司法院秘書長了。我向他請教法律問題,他也是「構成要件」和「請求權基礎」不離口。每次我被他考倒了,或者他解答了我的問題,他就得意地笑說,「你們台大法律系的也菜菜的啦」(他是師專改制前的師範學校畢業,沒有上大學)。他還常常說,孫森焱大法官以前當審判長的時候非常凶,會當庭問:「xx大律師,請求權基礎是第幾條?」並同時把六法全書遞過去,要律師當場翻。所以孫森焱主審時,律師要很用功,否則他問問題你回答不出,客戶又坐在旁聽席看著,那就很丟臉。言下之意,人家法官很認真, 做律師可別打馬虎眼。 中國培養的法律人 我剛開始執業律師時,是在大law firm當小律師。那時幾個合夥人大約才四十歲,意氣風發,對剛出道的associates凶得不得了,什麼「豬腦袋」、「笨蛋」我們都聽過,每次associate挨?回來,哭哭啼啼,其他的「難友」都會過來安慰,描述自己上次被某合夥人用「xxx」等更難聽的字眼數落,大家同仇敵愾一番,哭泣的人就破涕為笑了。可惜,以前合夥人沒有記錄下我們的愚行劣跡,我真想看一看。 律師這個行當也是有點「師徒制」,我帶新人的方式難免受到以前師父的影響。我在上海的同事,不管他們以前在哪里工作過多少年,每一個剛來公司時都被我罵到臭頭,不過我不曾用難聽的「三字經」,因為我知道,他們做不好,不能全部怪罪他們。他們犯的錯誤,有一部分是因為沒有機會受到好的訓練。 一、對實證法未研究徹底 某同事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律系,來本所前有4年工作經驗,而且其中2年在上海規模最大並以涉外案件為主的律師事務所(相當於臺灣的理律或常在法律事務所)工作。我請她研究法律問題,她的方法是:打電話問人。她給我的研究結果往往是:「我問過某某,他說怎樣怎樣」。我說「法律依據呢?」,她答「沒有啊,就是這樣」。她的實證法研究方法,不是查法條,而是打聽「傳聞證據」。每次我的同事沒把法規根據查清楚,只說某某人講如何如何,以前做過某案怎樣怎樣,我就一肚子火,說:「如果別人胡說八道,你也跟著胡說八道嗎?」這句話幾乎是我在中國教訓員工的口頭禪。當然,這個「電話查訪」的法學研究方法是比較極端的例子。其他的例子還有: 1. 有一次內部開associate meeting,我請一位同事做關於出口退稅政策的時事報告。因為涉及進料加工,我就問大家,「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有何區別。一個已經有四、五年工作經驗的同事順口回答:「一個要徵稅,一個不用」。我聽了差一點當場吐血,因為我還曾經請這個同事做過與「來料加工」相關的案子,他理應研究過知道正確答案。我忍住氣,問另一個同事:「是這樣子嗎?」此姝搖搖頭「進料加工也可以免稅」。我才稍微平心靜氣。 類似的經驗太多了。「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孔老夫子的教誨在現代中國人身上不管用。我不知道中國人究竟是不是覺得不會回答有失面子,不管知不知道都要慷慨陳辭一番。依賴free lip service,自己不驗證,是很危險的,在中國尤其如此。 2. 我請同事查詢法令,他們經常給我已經被修正或廢止的法規。中國的法令多如牛毛,有中央法令有地方法令,而且時時在變,沒有任何法規資料庫是完全而且隨時更新。即使政府部門網站也未必有全部最新資料。我承認在中國做legal research確實不容易,不過我也不瞭解我找得到新法規,為何他們找不到。前一陣子為解答客戶有關進口挖泥船的問題,我請同事研究,她告訴我,挖泥船是限制機電設備進口項目,要申請許可,它把2002年的限制機電設備進口項目清單印一份給我參考(她已經學會要查資料,而不是只有打電話問人)。我後來在商務部的網站查詢,發現從2003年起,挖泥船已經不再列入限制清單了。 有一回,我的同事在法律意見書寫: 「如果未來美國公司要轉讓股權,則原股東-美國公司需就股權轉讓所得收益(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收益)繳納20%的預提所得稅」。 我問20%的稅率是根據哪個法規? 他很不服氣地拿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來支持他的意見,我一看,這是在1987年,距今快要二十年前頒布的規定,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在1987年尚未制定。他不會查查看這十多年來稅率是否始終不變。 3. 有時候,就算同事找到法令依據,也不讀仔細。有一次我要一位同事撰寫報告,有一段關於特許經營的法規。同事的報告寫「特許者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超過銷售額(營業額)3%」。我心想,中國已經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政府定價只剩下能源、公用事業等少數領域,怎會在新興的流通業走回頭路? 我把她附卷的法規翻開一看,法規是說「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營業額)3%的比例支付給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換言之,這只是涉及稅務會計裏某個項目的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上限的問題,而不是政府價格管制的問題。我把這個同事請來,請她把法條朗誦兩遍,她還是沒悟出道理。可見共產主義計劃經濟遺毒的威力,二十幾歲的年輕人讀這條規定,竟然想當然爾地往「價格管制」的方向解讀。 本所每月出刊news letter,有一回同事報導商務部新頒佈的《拍賣管理辦法》,他在前面一段介紹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條件,接著一段寫道: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要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頒發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這樣的陳述是inaccurate and misleading,因為這個規定只適用於內資的拍賣企業,而且接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後面出現,讓人誤以為這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是由申請人直接向商務部申請審批,看起來只是受理機關的層級有點不同,實際上卻差很多。地方官員為了促進經濟繁榮, 增加就業機會,經常想盡辦法討好投資人,所以申請比較容易。送到商務部,只怕你進得去,不知何時才出得來。在北京,路上的人幾乎都是個官,大小有別而已。一般人看法條讀不出其中的差別把外資和內資的設立程序混在一起,還可以理解,可是號稱有四、五年執業經驗的中國律師竟然還是「差不多先生」,沒把法規讀清楚隨便抓個法條抄抄,就不能原諒。 4. 有個客戶想投資流通業,請我們做投資架構的規劃分析。今年商務部放開外商投資流通業,新頒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取消以往對於外商投資批發、零售等行業動輒要幾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的門檻。我的同事在報告中寫「對於外資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也規定只需符合《公司法》要求即可(批發性企業50萬元人民幣,零售性企業30萬元人民幣)」。我想,有這種好事嗎?我看看法規,是寫「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最低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哎! 最低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但沒有說「只需」符合。我把作者找來,我說,「你這個報告給出去,如果客戶來投資,政府部門要求較高的註冊資本,客戶會來怪罪我們律師的」。他被我訓了不太服氣,強調法規是這樣規定呀。我說,「政府官員的政績是和外資引進的數字多少掛鈎的,我們的某些客戶在投資時,被要求按批租土地或租賃辦公場所面積大小計算最低註冊資金,你不是不知道。你去外資委問清楚」。後來,他去問過上海市外資委,果然註冊資金不是「只需」三、五十萬元人民幣。 二、沒有法律體系的思考 我的同事懂得研究法律問題要仔細查法條後,下一個問題出在,他們會去引用某政府部門的一紙通知或低位階的規定,而不引用高位階的規定。例如他們會引用「xx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規定」,說符合某某條件,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減免的優惠。我問,這個稅收優惠是該「xx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特有而別人沒有的,還是大家都可以享有的?同事答不出來。其實,他們所謂某某園區有某某稅收優惠云云,通常已經規定在中央的法律法規,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就是說,不管你是否在該園區投資,依法都享有優惠,所以該稅收優惠不是決定投資地點要考慮的因素。 有一次,我的同事引用《外資企業法》第25條,我翻翻法規,《外資企業法》只有24條,第25條從哪兒來?原來是《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對於這位中國律師而言,《xx 法》與《xx法實施細則》似乎沒有兩樣。 這不怪他們。在成日朗誦「馬克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的社會,搞清楚什麼法規在高位階,什麼法規在低位階,有何意義? 金字塔式法位階的架構,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實證法的基礎,就像陽光、空氣和水一樣理所當然。但在中國,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才第一次確定了各種法規範的位階架構,難怪大家都很陌生。即使制定規範的立法者(尤其是行政部門)也一樣,每個規定都是天下文章一大抄,高位階的法規抄一抄,同位階的法規抄一抄,自己再補充一些涉及具體執行的東西,全部混在一起,孰高孰低孰主孰從完全分不出來。想想,這樣也好,老百姓比較不會動腦筋想去主張什麼「法律違憲審查」、「行政法規違法審查」來著的。 再舉一個例子。客戶問其在中國轉投資的企業,可否向其支付管理費的事。我的同事寫:「根據《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0條,外商投資企業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可以在稅前列支,….」。 我翻翻法條,該條文的主詞是「外國企業」而不是「外商投資企業」。我的同事曾經準備過稅務師的考試,但她不知道「外國企業在中國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並非「外商投資企業」。其實《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已經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兩個不同的概念下定義。 類似的例子還有。有個同事來問我,外國企業轉讓其在中國投資的股權的所得稅率是多少。我回答「10%」。她說,她問過會計師,會計師的回答和我一樣,可是她查到的法規都是20%。我說國家稅務總局有個文好像從2000年以後稅率由20%降到10%。她說這個文她也找到了,不過那是指利息或權利金的收入,好像不包括股權轉讓所得。(不錯,知道要查明法條,不能光聽別人說) 我看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是這樣寫的: 「…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我告訴她,這個所得稅減征的規定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來的:「外國企業…有取得來源於在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而「其他所得」的定義,規定在該法的《實施細則》第2條第2項,其中包括「轉讓財產收益」,所以轉讓股權的capital gain也是屬於減按10%徵收的適用範圍。 問題出在我的同事不熟悉法律編制的體系架構,所以遇到字面上沒有明示「轉讓財產收益」等字,就以為轉讓股權的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減征的規定,而沒有想到可以從「其他所得」去推敲理解。 三、不會基於請求權基礎的思考 我初到中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人們對你有問必答,但你只要反問「根據什麼?」,他們就答不出來。這些人好心地告訴你「可以」、「不行」、「應如何如何」、「不應如何如何」的說法,很多是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才成立的、攀關係才有的、片面的,錯誤的,過時的,他們常常只是根據聽來的傳言、自己的直覺或自己偶爾一次的經驗,而不知依據何在。 我審閱同事的草稿,經常要求同事回答「依據哪一條」。在關於《拍賣管理辦法》的報導中,同事寫「為履行入世承諾…」等文字。我問他,《拍賣管理辦法》和履行加入WTO的承諾有何關係? 他回答「附件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可以幫你解答拍賣與中國入世承諾之間存在的關係」。可是,到底是什麼關係? 在《承諾減讓表》幾十頁的法律文件裏究竟哪一條規定開放拍賣業? 沒說。我過了兩天又繼續追問他:「拍賣業開放寫在承諾減讓表的哪一條」,試探他到底找到法條依據了沒。我得到的回答是:「你把 “拍賣” 兩字輸進去就可以找到」。 在臺灣,連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知道,倘民法考題問「甲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回答「民法可以幫你解答甲如何向乙主張權利」,而未分析究竟是契約、物上請求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沒有具體指明根據哪個條項款次,那麼鐵定吃鴨蛋。考刑法,倘題目問「某甲有無刑責?」,倘回答「刑法可以幫你解答某甲有無刑責」,沒有寫違反刑法第幾條第幾項,那麼連一滴墨水分都沒有。但中國的律師卻如此大言不慚。 我還有一個心痛的經驗。我們畢業于復旦大學的同事以思考跳躍著稱,為了糾正她的毛病,我在她身上下了不少功夫,花很多唇舌。她在我公司工作了一年兩個月,提出辭呈。辭職前,她與公司起了爭執。我公司勞動合同規定「甲方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我公司年休假是5天,由於她只工作1年2個月,但預支休假5天,所以我們人事經理要按比例扣她超支休假的薪水,天數按5 x (10/12) 計算。但她認為她已經連續工作一年,所以有5天假,公司不應扣她薪水。人事經理無法說服她,只好叫她直接找我談。 她說她已經打電話到勞動局去諮詢。我一聽差一點昏倒,她那「只打電話,不查法條」的老毛病還是沒改,一年多來我對她苦口婆心的心血顯然沒有絲毫作用。因為《勞動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至今沒有任何規定,去諮詢勞動局的hotline是白費功夫。我又好氣又好笑地問她勞動局怎麼說。他說勞動局的人告訴他,以前好像有國有企業規定工作滿五年就有xx天的年休假。她說應該可以參照。所以他工作滿一年,也應該有5天休假。這是什麼邏輯?有何理由我公司的勞動制度要參照某不知名國有企業的規定? 我就問她,「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她說,是勞動合同,卻堅持合同規定不明,她的主張才是對的。我說,合同規定很明白,即使你不明白,「甲方的帶薪休假制度」在公司的《請假規定》裏也寫得很詳細,公司裏大多數人也都工作滿一年有帶薪休假了,無論是誰,休假的計算方法都一樣。他說:公司從來沒有告訴她有《請假規定》。我說:「公司的所有規定,包括《請假規定》,都公佈在Intranet的《行政公告》下,大家都可以看」。他說:「我不可能隨時去查看公司有什麼規定公佈」。一副「只要我不知道規定,該規定就對我不適用」的模樣。難道一個律師不明白「不知法律而不守法」的抗辯不能成立? 我平日對他諄諄教誨毫不藏私,但此時此刻,從他憤怒的眼神和高亢的音調,我知道在他的眼中我一定是個欺壓弱勢勞工的萬惡資本家。我覺得條文的思辨已經無濟於事,只好說:「你工作未滿一年的時候,沒有請帶薪休假的權利,你當時週末哭著給我打電話,說要回家看奶奶,可能是最後一面了,想預支休假。我二話不說馬上就同意了。早知你這種態度,當時就不該給你預支休假,你應該請事假,扣全薪」。她這時才住嘴,不過嘴上還是嘟噥著「請事假就請事假唄,扣薪就扣薪唄」離去。 我最近在讀一本很棒的書,香港末代總督彭定康的《東方與西方》。彭定康擬定香港的選舉制度,他自認為符合中英共同宣言和基本法,但中國官員指責他違反中英共同宣言和基本法。裏面有一段對話讓人拍案叫絕,我更是心有戚戚: “One after another, Chinese officials…would accuse me of having broken the Joint Declaration and the Basic Law. ‘ How have I done so?’ I would respond. ‘Show me where’ ‘ You know you have done so,’ they would reply. ‘ You must have done so, or else we wouldn’t have said it.’ ‘But where?’ ‘It is not for us to say; you must know that you have erred.’ ‘Give me a single instance.’ I would argue. ‘Well,’ they would usually claim somewhat lamely, ‘you have at least broken the spirit of the Joint Declaration and the Basic Law’. ‘What do you mean by “the spirit”? Do you just mean that you disagree with me? Why not then discuss what I have done? Put forward your own proposals’ ‘We cannot put forward our own proposals until you return to the spirit of the text.’ The circles span and looped; the arguments twisted and turned; the greased pig wriggled about the room, defying capture” 顯然彭定康被中國的外交官員搞得快抓狂。他認為這是中國外交官員的談判伎倆,前美國國務卿George Shultz先給他打過預防針了。我是否應該寫信告訴彭定康:「中國外交官員可能不是故意跟你胡攪蠻纏,而是中國人的思考習慣使然」 四、不會「區別實益」的思考 法律經常將規範對象做「類型化」,我們需要掌握各類型的概念特徵及瞭解其區別實益。 例如前面所說「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區別。如果它們在稅負上沒有差別或差別不大,我問同事,它們的區別何在? 總算有開竅的人說,「進料加工」是買進(原料)賣出(成品),兩個買賣合同,「來料加工」是一個服務合同。Bingo,正確答案! 可是買賣合同和服務合同的區別實益在哪里? 又回答不出了。我告訴他們,合同的類型不同,會牽涉物的所有權的歸屬和轉讓時點,及毀損滅失危險的承擔等問題,這都是我們在審閱撰擬合同時要注意的。 中國到處有「文明單位」、「先進單位」、「花園單位」、「巾幗崗」、「三好學生」等稱號,令人眼花繚亂。中國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是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有的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有的適用于「先進技術企業」,讓人一頭霧水。我們很多客戶是在高科技產業,相當於大陸所說的高新技術產業,同事準備一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我說,你會建議客戶去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嗎? 她說是。我說「高新技術企業」享有何種優惠政策。她就洋洋灑灑回答了企業所得稅稅率15%, 兩年免所得稅,進口自用設備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等。都是正確答案。我說,我們的客戶是外商,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是不是也有這些優惠? 她想想,說是。我說,既然我們的客戶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就享有這些優惠,何必叫客戶多此一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這就是只背法條,不從制度背景和立法目的思考的結果。由於中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不同的稅制,在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下,外商投資企業享有較優惠的待遇,引起內資的不平之鳴。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的適用範圍雖然不區分內外資,但實際上是讓內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得到和外資一樣的優惠,站在相同的起跑點。 解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問題,接下來,「先進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是不是同一回事呢? 又瞠目結舌了。 五、抄文本,而不知其所以然 中國有很多「文本」,尤其政府機關會公佈一些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相關的合同文本,例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等。我覺得這很好,因為中國的知識水平差距太大,政府公佈的合同文本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較為平衡,有助於減少交易成本,交易雙方可以把談判重心放在關鍵的commercial terms,不用為寫個契據咬文嚼字糾纏不休。但「文本」也有缺點,文本造成不懂法律的人以為合同非照著「文本」不可。律師念過法律,知道「契約自由」原則,知道「文本」不是強制的,卻因習慣使用文本,變成只會抄文本。 有一回我請一位號稱有四、五年執業經驗的同事擬個合約,我拿到她的作品,在>「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以中、____兩國文字書就,兩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條文後,竟然又有合同雙方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 「1.甲方為交付乙方產品而耗用的包裝、輔料、運輸及保險等項開支,在加工費以外收取,但這些費用不超過每套合同產品的____ %. 2.甲方收到原材料後,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標準,對其規格、品質進行驗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標準,或數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檢驗報告後,乙方負責退換或補足。」 我的同事這種在「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後又冒出實體權利義務的寫法,使合同前後都有關於包裝、輔料、運輸、保險、驗收的約定,而前後條文的約定互相衝突,我的同事毫不自覺。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講中文,我的同事不是不知,為何寫「本合同以中、____兩國文字書就,兩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廢話? 答案是,他的作品是抄網路上的來料加工合同範本,把當事人名稱、產品描述、數量、價格換一換。合同範本寫得很爛,範本的內容對我們的案子不適用,他毫無取捨的「全都錄」。難道他從前在他處執業的四、五年中,從來沒有人告訴他,這種只抄文本的工作,其實不用勞駕律師,電腦database就可以做了? 此外,合同雖然沒有法定格式,有約定俗成的規矩,我們通常會把涉及雙方交易內容的commercial terms擺在前面,然後是一些legal terms(例如知識產權、保密義務等),然後是程序法的規定(例如准據法、訴訟或仲裁的約定),最後才是「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這樣的寫法,使合同輕重有序,思路清晰,即使幾十頁的合約,也能很快找到重點。這個規矩並非無的放矢。 文本抄久了,就不會從客戶的利益去思考合同內容應有的安排。其實,合約真的是天下文章一大抄,關鍵是怎麼抄。抄也有抄的功夫。我們要抄合約時,首先,要理解這個範本是在什麼環境下做的?尤其是,它是保護哪一方的利益? 否則,作為買方的律師,抄一個保護賣方利益的合同,豈不是像踢足球踢錯門,打籃球投錯籃? 我請同事擬個合同,客戶是買方, commercial terms是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我的同事擬的合同有一個保險條款:「在正常操作程序中所發生的代墊款項由甲方負擔」(甲方是買方)。我想,既然商業條款是完稅後交貨,交貨前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都在賣方身上,買方在受領產品前沒有風險,沒有風險就不用保險,為何要我們客戶負擔保險費? 我把同事叫來一問,她說是參考我以前寫的合同。(好像我做錯了,她跟著依樣畫葫蘆也錯了,就不是錯。) 我翻了卷宗,的確,我為同一個客戶曾經寫過「在正常操作程序中所發生的代墊款項由甲方負擔」的合同,但那時交易模式是我的客戶「甲方」是賣方,它在DDP條款下要承擔交付前的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保險費當然由它買單。 只會抄文本的結果是,一旦沒有文本可抄,就束手無策。有一次客戶要我們撰擬員工認股權(employee stock option)計畫和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s) 計畫,需要中英對照。我請臺北的同事擬好英文稿,然後請大陸的同事幾個人分工合作翻譯為中文。結果是慘不忍睹。例如取得英國Sheffield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的同事翻譯了一條如下: 「當拆、並股引起公司所發行股票在數量上產生變化時,公司應當無償地支付該股份的股利或補償其他因股票受影響而導致的增加或減少。在總量和個股上董事會都應當調整可能從期權中取得的履約價格和股票數量以反映該變化」。 每一個字都認識,合起來完全不知所云。這種翻譯水準,和翻譯軟體的產出一樣。原文是: 「If a variation in the number of issued Shares of the Company resulting from subdivisions or consolidation of Shares, the payment of a stock dividend or any other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such Shares effected without receipt of consideration by the Company shall take place, the Exercise Price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which may be acquired through the Options, both in the aggregate and as to any individual, shall be adjusted by the Board to reflect such variation.」 為何不知所云?因為他沒看懂英文原文。他看不懂英文原文,一方面是不會分析英文文法結構,把一個句子看成兩個句子(英國法學碩士的實際能力和一般人對該學位所期待應有的水準,其差異之大固然駭人,不過我猜想這恐怕不是特例,否則幾年前在中國框金包銀的「海歸派」怎麼現在淪為「海龜派」?);另一方面他不理解stock option數量和exercise price要調整的理由,也就不能提醒他英文文法分析有錯誤。 我當時對我的同事大發雷霆,因為覺得他們存心跟我擺爛,把這種不知所云的東西拿來交差了事。如果律師的翻譯水平和翻譯軟體一樣,客戶自己在網上找個免費軟體套用就好了,何必花錢請律師翻譯法律文件? 等我氣消了,把他們都找來談,他們覺得我冤枉他們,他們承認自己翻譯得不夠好,但絕對沒有草率交差的意思。他們說他們在翻譯時,遇到問題都互相討論,上網查資料。 在執業律師的過程中,客戶要求處理的問題大多數在學校沒有學過,員工認股權制度就是很好的例子。學校沒有教的,自己要想辦法解決,做出可以交給客戶的成果。倘我的中國同事努力後的成果是如此,我只能說,對於沒有處理過的案件形態,他們無法自己做研究把問題解決。其實stock option、restricted stocks的資料在網路上不知凡幾,而且很多是用plain English寫給非以法律為專業的人看的,我也不是要他們無中生有寫一份員工認股權計畫,只是做翻譯而已。只要把這個制度的道理想清楚,翻譯其實不難。 六、缺乏business sense Sense很難教,有沒有sense要看自己的修煉。以前在學校也沒學過business sense。Sense來自於practice。法律在具體的案件如何應用,資深律師示範過,小律師如果能想通道理,舉一反三,小律師也變成有business sense了。 我在前面自曝其短地說了我公司員工的不是,其實別家的律師也好不到哪里。以下兩個可笑的例子都發生在對造律師身上。 1. 某澳洲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律師 某英國公司併購我公司客戶(內資企業)。我到北京協助客戶與英方人員談判。我將幾種併購模式作了presentation,分析優劣並提出我方建議,雙方對於購併模式很快達成共識,英方的in-house counsel問我,按我建議的購併模式,程序大約需要多久,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我回答了。他可能覺得我的估計有些樂觀,他問我,按他的律師告訴他,購併的價格是需要經過鑒價,這是否會構成阻礙? 我心想,要鑒價? 沒聽說過。我就回答,購併價格需要經過鑒價的,通常涉及購併國有企業或在市場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因為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和公共利益,貴公司今天要購併的企業,是民營企業,也沒有市場有壟斷地位,應該沒有這個問題。英方的律師,即某澳洲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律師,也在場,他說:民營企業的購併還是要鑒價,鑒價不限於國有企業的購併。我利用坐下的空檔趕快瞄一下法規,果然,《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第1項規定「併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我就說,要評估的話,找個鑒價機構出鑒價報告,應該不困難。我客戶請的另一個北京的律師也補充,在北京通常沒有提出鑒價報告的要求。連英方請的Ernest & Young事務所的稅務會計師(一個香港會計師)也出來講話了,他說,鑒價報告很容易,找個鑒價機構一個禮拜就可以拿到,而且在中國以net asset value鑒價很普遍,我們目前協議的價格不會有問題。這個議題就此平息。 這個某澳洲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律師是個年輕的小姐,看起來年齡與我的同事差不多。她說她在該事務所已經工作四年,原來在該所墨爾本office工作。聽她的英文不是native speaker,看來是在中國受教育,去澳洲喝了洋墨水,但工作至少四年了還沒有business sense,與我的中國同事如出一轍。又是一個只會背法條,不會應用的典型。看到個「鑒價」的規定,沒有從實務上考慮對business deal是否有影響,還自以為發現了別的律師沒看到的新大陸。 此外,她也是「對實證法未研究徹底」的典型,因為她如果好好研讀《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報送審批文件清單,會發現其中沒有「鑒價報告」。也就是說,「鑒價報告」不是必要文件,雖然不排除某些審批機關可能列入「其他文件」來要求。至於實務上審批機關是否要求,必須向審批機關諮詢。 此姝沒有business sense,不是偶然失誤,她在due diligence的言行也如此,只是這回沒在她的客戶前出醜而已。我和客戶的員工陪著她做due diligence。客戶有交代我,她要印什麼資料,給她沒關係,只要我們自己清楚給出去哪些文件即可。所以她要複印一堆資料,我也沒說話。在勞動關係的檢查時,她想複印全體員工的個人資料表(上面有員工姓名、生日、身份證字號、照片、薪水、學歷、學歷影本)。我真是按耐不住了,幸好這是個只有二十幾個員工的公司,如果是像Benq那樣有一萬名員工的公司,她的due diligence可以這樣搞嗎? 我問她,「你需要員工的個人資料表做什麼? 這公司的秘書小姐幫你去印,全公司人員的薪水秘書小姐都知道了。有必要嗎?」 她堅持還是需要的。我強調我的客戶沒有要求我不提供資料,但我很不客氣地說,根據我的經驗,員工的個人資料表是不需要的,因為律師做due diligence的目的,是協助客戶購併時不要踩到地雷,所以勞動關係查核重點在於被購併對象是否有勞動糾紛的風險,例如勞資雙方是否簽署合同、社會保險是否繳納、是否簽署知識產權歸屬合同等,你要人家員工的姓名、生辰八字和照片做什麼? 她說,員工的個人資料表有員工的學歷資料,由於這是個技術密集的企業,她認為還是需要確定這家公司員工有相當的學歷。我聽了不由得笑了起來,死不認錯,硬掰,和我的同事一模一樣。看來澳洲的洋墨水雖然讓她英語的口語能力流利,但沒有改變中國人的思維。我跟她說,「高科技企業的購併我做多了,你以為你的客戶買這家公司是看中它有多少名本科生(大學生),多少名碩士生或博士生嗎,不是的,你的客戶只是要總經理Dr. X 這個人而已」。她這「學歷論」是標準的中國人思維。中國的公司的簡介常見「本公司有xx 名博士生、xx名碩士生、xx名本科生」的陳述,好像公司的價值來自員工文憑的數量。Who cares 員工的文憑有多少張? 重要的是做出來的成效。 Due Diligence結束後,她又給我們客戶發了 “Request for Further Information”,客戶轉給我代擬回答。其中一個問題是:「Please provide information as to the percentage of sales held by each of the CDS, CADS and the securities company operation centre data submission system products」。我擬的回答是:「We wonder if this question is relevant to legal due diligence」。我弄不懂她到底是腦筋不清楚不知道due diligence的目的何在,還是她明知這些廢話與due diligence無關,只是想用來over charge她的客戶?英方來中國收購這家中國公司,是要買這個中國總經理的人際關係和市場經驗,來推展英方的產品,這是外國技術經驗與中國市場經驗的合作,她難道以為她的客戶想買這家中國公司是因為目前這家中國公司產品有什麼好賣好賺的? 這種律師做due diligence就只會把別人查到脫褲子,因為他自己不知該查的重點在哪兒。 2. 某德國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律師 我們客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要增資,要讓某德國公司參股,所以雙方談合資合同。德國公司in-house counsel起草的合同上,對於訴訟時效有特別約定: “Claims for breach of a warranty and/or for a misrepresentation shall become statute-barred if they are not asserted by written notice within three (3) years following the Transfer Date, provided, however, (i) that in case of tax liabilities the period for enforcement of claims shall not end prior to six (6) months after the tax assessments have become final and non-apealable and (ii) that with respect to cases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the claims shall become statute-barred if they are not asserted by written notice within five (5) years from the Transfer Date.” 上述規定超過中國法的二年訴訟時效,由於准據法是中國法,我表示訴訟時效的約定必須刪除,因為訴訟時效是法律強制規定,不能以特約排除。德國公司in-house counsel說他的律師告訴他訴訟時效可以約定,讓他的律師直接跟我談。他的律師是某德國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中國人,他給我打電話。我以為他跟我對於訴訟時效制度的理解不同,其實不是。他說,他同意訴訟時效兩年是不能變的,不過訴訟時效可能會中止或中斷,以至於實際時間超過兩年。他對合同條文的理解是,倘訴訟時效發生中止或中斷,實際經過期間超過三年(產品責任的請求超過五年),任一方還是不能再向對方主張。我心中大喜,馬上說我接受,不過合同對此寫得不清楚,請他把文字按他的解釋修改給我看。 這個律師第一是英文水準有問題,從英文合約稿的原文讀不出他理解的意思。第二是缺乏business sense。今天新投資人和老股東談合資入股,他代表新投資人,合同文字看起來固然兩方當事人都受到訴訟時效條款限制,表面看起來很公平,誰也不吃虧。其實受該條款限制的是老股東,因為老股東做很多warranty 和representation,例如合資廠目前無未結訴訟,無未揭露債務、無勞動糾紛、符合環保法令等等,反之,新投資人除了出錢以外沒有其他義務。以後只可能是新投資人控告老股東,不會反過來。這個律師也是「抄文本而不知所以然」的典型,他對訴訟時效條款的解釋,限制日後他的客戶在訴訟時效發生中止或中斷事由後,向老股東起訴的機會。我當然欣然接受他的解釋也很可憐他的德國客戶,他的德國客戶可能付他歐元呢。 為什麼中國的法律人會如此? 我接觸的的青年律師,年齡在二十五歲到三十五歲之間。年齡比較長的律師通常是合夥人,他們較少親自做案子,所以我比較沒有機會接觸瞭解他們。
我接觸到的青年律師,他們在十幾億人口的國家裏,能考上重點中學,考上大學又考上律師,絕對是在激烈的生存競爭中脫穎而出的人中龍鳳。怎麼會在執行律師業務時犯上述的錯誤? 我的解釋是,因為目前在學校教書的這些教授們,在文革結束後趕上大學複學,他們求學時恐怕沒有受過法學方法論的訓練,本身可能就有思考不清的問題。縱然有的教授腦筋清楚,通常是忙著當律師、當顧問賺錢,沒把作育英才當主業。更糟糕的是,法律系學生考上律師後在practice的過程中,似乎沒有機會得到前輩的指導,否則不應該在執業三、五年後還有離譜的錯誤。或許在中國人與人之間競爭太激烈,師父防著教會徒弟全套本領後,徒弟會自立門戶把師父幹掉。即使在同一個事務所,資深律師似乎不會不藏私地指導新入行的律師? 或許中國人太好面子,縱然資深律師也不便罵小律師「xxx」,於是小律師做出來的東西始終「xxx」。
不過,我覺得更基本的原因,還在於政治環境和文化環境。在成日朗誦「馬克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的社會,法規只要以黨的政策為依歸即可,不需要把法規拿來解剖,找出第x條第x項第x款的法令依據,不需要拿放大鏡分析法規的構成要件,不需要想破頭做歷史解釋、立法解釋、合目的性解釋,不需要思考法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國法律人的思考除了受共產黨政治教育的束縛外,更重要的是,中國人有服從權威的傳統。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幾千年的傳統,共產黨的破四舊運動,其結果是樹立自己唯一的權威。中國人服從權威,無論在舊社會或新社會,始終沒有改變。中國的法律人在此環境下生長,沒有想到要去思考,當然就不會有legal reasoning的方法論了。
以前李遠哲先生獲得諾貝爾獎時,大家不是說,如果李遠哲先生不是在美國而是在臺灣作研究,絕不可能有足以獲得諾貝爾獎的成績。這就是說,人即使天資聰穎,其個人成就還是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制約。大陸的青年律師們是人中龍鳳,但它們生長在服從權威的環境,所以沒有提出懷疑、自己思考解決問題的習慣。
我舉最簡單的例子。我有同事在讀研究所碩士班,我由他口中得知碩士論文題目是學校指定的。我聽到這件事時,非常驚訝,但我的同事卻覺得理所當然,因為不管哪所學校哪個科系都一樣啊。但對我而言,研究所,顧名思義是要學習做研究的地方。做研究,第一是要有問題意識,也就是研究動機。然後想清楚問題,再來求解。如果是學校分配題目,自己沒有問題意識,就不會上天下地去找答案,充其量只是抄抄書,回答一道open book的申論題,而非寫論文。轉念一想,自己實在不用大驚小怪,學校指定研究所的論文題目是很正常的,在拳拳服膺「馬克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的社會,放任受高等教育的人自己找問題,想解決方法,「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不是很危險嗎? 可是,也就是他們讀了研究所,還是不懂如何做研究,才會遇到沒處理過的案子,例如翻譯一篇stock option program,就不知如何著手。
再舉一個例子。我公司每個月出刊一份news letter給客戶,報導法令的重要變動。我請同事們撰寫,剛開始,他們就把新法規選幾條抄一抄,我實在看不出他們「為什麼這條要抄,另一條不用抄」的道理。我就跟同事解釋,既然是「news」letter,就要有「new」的成分,也就是說,你們要去瞭解立法背景,原來是怎樣規定,後來發生什麼問題,所以有新法規的誕生,就像舞臺,要有背景才能烘托前臺的主角。然後我的同事按我的指示就去搜集立法背景資料,news letter的文稿確實比較有重點了,卻又變成「政令宣導」。例如在一篇關於《政府採購法》的報導,一位在加州大學得到法學碩士學位的同事寫: 「《政府採購法》的出臺是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採購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從制度上徹底遏制腐敗。……」
《政府採購法》「徹底遏制腐敗」?! 加州大學的碩士這麼有信心?我可沒這麼樂觀。
又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報導,英國Sheffield大學法學碩士寫: 「《解釋》的出臺有望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明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確、有力的法律保障」?!後來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的新聞稿找到這幾個字眼。
這位Sheffield大學法學碩士在關於《拍賣管理辦法》的報導寫:「為履行入世承諾,促進拍賣業對外開放,規範拍賣業經營秩序」的文字,我一看文字的調調就知道又是抄新聞稿,用Google搜索,證實我的直覺正確:記者「促進」,律師也「促進」;記者「規範」,律師也「規範」;記者寫《拍賣管理辦法》是為了「履行入世承諾」,律師也不假思索地抄「履行入世承諾」。中國對外資開放拍賣業,表面上符合國民待遇,因為外資拍賣公司的設立條件和內資企業相同。不過這裏頭是有懸機的。內資拍賣企業的設立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外資的設立由商務部審批,這對於外商投資就構成很不利的差別待遇。省級商務部門為了招商引資會來巴結奉承你,可是案件倘進了商務部,它沒說不批啊,只是你不知道你的申請案還壓在哪個芝麻綠豆官的案頭而已。這位同事縱然貴為律師又去過最老牌的民主國家喝洋墨水,其實和一般市井小民沒兩樣,新聞說什麼就信什麼。
現在「履行入世承諾」、「國際接軌」等片語就像「三個代表」一樣朗朗上口,無論在什麼情境都可以套用。電影《小裁縫》有一個情節是文革期間被下放到四川深山裏的兩個知青,一個是學小提琴的,他在生產大隊拉一首曲子,他說是莫札特xx號奏鳴曲,當然農民無人知道莫札特何許人也,他的朋友比較靈光,趕快說這首曲子叫「莫札特想念毛主席」,這才為他解圍,讓隊長打消把小提琴毀掉的念頭。以前凡事「想念毛主席」才是politically correct,現在凡事和「履行入世承諾」掛鈎絕對錯不了。雖然本公司的news letter在中國不受新聞檢查,如果我沒有censor的話,也會不知不覺成了政令傳聲筒。
這種不假思索地照抄的習慣,在幫客戶撰擬合約時,就淪為只會抄襲合同文本,而不深究合同制作的背景及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bargaining power。
再舉個例子。我要求我的同事要研讀法院判決,開會時報告。他們會把案件來龍去脈做摘要,但不會批評法院的判決是否有理。臺灣的法律人或許因研讀王澤鑒教授的「天龍八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毒太深,會覺得最高法院判例判決又如何,學術上還是可以大肆批評。我問做報告的同事你覺得法院講得有無道理,他們常常說不出所以然。有一回的案例是原告在第一審敗訴,第二審勝訴。同事報告完畢,我就說那個第一審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報告的同事問我為什麼? 我說,第一審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判原告敗訴,合同顯失公平不會當然無效,而是要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本案被告沒有做此反訴主張。可見報告的同事固然讀出第一審與第二審的結局不同,但不會去評價哪個法院見解適當。 服從權威的對象,除了政府發佈的新聞、合同文本、法院判決,當然還有他們的「領導」,就是在下我。有一回,客戶要我們做個投資分析。客戶目前的業務形態是來料加工模式,他們在中國找代工廠生產,產品外銷。他們日後想開拓中國的內銷市場。我要一個同事寫分析報告,並先提示重點大綱免得他毫無方向。他的報告其中一段是這樣的: 「新設企業的註冊地選擇 1、 外高橋保稅區的優惠政策 外高橋保稅區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的外高橋地區,是設有隔離設施的實行特殊管理的經濟貿易區域,它的優勢在於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除外)可以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出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免驗許可證件,免於常規的海關監管手續。…」 我問我的同事,客戶要把在中國生產的東西在中國做內銷,你為何給客戶關於「貨物可以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出入」的保稅區貿易公司的建議? 他說,「不是你叫我寫關於保稅區貿易公司的嗎? 」 我說,「沒錯,我的確要你在報告裏寫一段關於保稅區貿易公司,你知道為什麼嗎?」 他不知道。所以他寫出的保稅區貿易公司的建議會文不對題。他不會去想:「這傢伙有沒有搞錯啊?客戶在中國生產在中國銷售,為什麼叫我寫保稅區貿易公司?」 臺灣人對自己沒自信,以前哈美哈日,現在哈中。君不見一堆人熱衷到中國讀碩士博士學位,如果是想修修關係學分,還情有可原,不過也不用這樣辛苦,念那種沒有學位的「企業家班」可能比較實際。如果是像唐僧一樣想西進「取經」,那就最好搞清楚這個「西方」是否真的有經可取?還有,你要取的經是否在學校分配論文題目的清單內?(以後遇到有人頂著中國某某大學碩士或博士的招牌招搖,可以問問他:「請問您的論文的問題意識是什麼?」)一般人盲目就算了,聽說臺灣某法律相關研究所所長強調該所的特色是有機會與大陸的知名大學交流。兩岸學術界互相交流是好的,但我們不比人家差,何必要一副依偎別人的光環來抬高自己身價的模樣,還是這個所長近視眼看不清楚自己和別人的學術水準? 法律只有一條 - 金條? 我的同事以及我打交道的對象是律師,他們都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並通過國家考試,在上海、北京等首善之區工作,甚至曾到國外求學。如果這些人有許多是思考夾雜不清的,哪麼法院、公安局或其他公務員的水準會如何? (以前中國的法官不是參加國家考試考出來的,而是政府分派工作,所以許多法官以前不是讀法律。近幾年制度才改變) 其他二線城市、三線城市的律師、公務員的水準會如何? 我們在媒體上常見的通說是:台商缺乏守法意識,所以在大陸被抓。我以前也想當然爾地接受這個說法。經過在大陸三年多的工作,現在覺得被抓的台商是否缺乏守法意識,必須研究個案後才能決定。也有可能是大陸公務員沒有受過legal reasoning的訓練,思考不清的緣故,也有可能是其他更複雜的因素。 舉個例子。我們有客戶賣醫療器材,它的business model是醫院購買試劑,他們提供該試劑所需要的分析儀器,倘醫院在約定的年限內購買試劑達到約定的數量,可以無償獲得該儀器設備所有權,這些商業條款都明白記載于合同。這個business model很有創意而且可以解決醫院沒有錢投資醫療設備改善醫療環境的問題。醫院可以購買試劑並使用配套設備,再視醫院業務營運狀況決定是否進一步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不用擔心花大錢買下醫療設備後生意不好血本無歸。但我們客戶在湖南省某市竟遭該市工商局以涉嫌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調查。送設備,就是商業賄賂? 客戶知道這是他的競爭者透過工商局在打擊他,因為他在別的省市也發生類似情形。 我們還有個客戶是做電腦周邊產品(例如硬碟)的總經銷。客戶經常接到湖南省某不知名的市工商局(每次都是不同地方的工商局)來函說他公司涉嫌違法。有一次辦個抽獎活動,接到通知說抽獎活動沒有「向購買者明示中獎概率」,涉嫌違反《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要處以8萬元人民幣罰款。我客戶的活動廣告寫「一等獎x 名,二等獎x 名,三等獎x 名,」,被解釋為沒有寫「中獎概率」,因此要被罰?!真是太天才了。還有,客戶代理進口某國際知名品牌的IT周邊產品,包裝盒上印有MicroSoft的商標,以表示與微軟的產品相容,被湖南某工商局發通知說侵害微軟公司的商標權,要處以罰款。聽說上海、北京等地的公司被湖南視為肥羊,湖南人看准上海、北京等地公司以為湖南管不到北京上海就置之不理,而且上海、北京等地公司不會為了區區八萬元請律師去打官司,於是「守株待兔」等行政處罰確定了,就從銀行戶頭把錢劃走。這些湖南的工商局就是用這種方法來「創收」。有句順口溜不是說「此山為我買,此路為我開,若要從此過,留下買路財」嗎? 這是黑道攔路說的話,對於白道,就是「不管是否從此過,都要留下買路財」。 或許有人會認為,那是湖南省比較貧窮才會如此,比較富裕的地方,例如上海,應該比較好一點。是否真的「比較好一點」,我不知道,因為這種事是「黑數」,無統計就沒法比較。不過我知道,上海物價水準比湖南高,可不是區區八萬元就可以打發。 我的客戶是一家外高橋保稅區的貿易公司。客戶去年剛成立時進口過四批產品,都是零關稅項目進口,而且海關查驗科抽查過確認實物與申報品名相符後放行。一年後,上海市市中心某區工商局以其涉嫌「銷售無合法來源進口xx品牌SD、CF卡違反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銀行帳戶存款四百多萬元被暫停支付。我客戶的註冊地及分公司都不在該區政府的轄區內,又是典型的「不管是否從此過,都要留下買路財」。 什麼叫做「投機倒把」? 臺灣人對此一定很陌生,這個法規是在1987年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 「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行為; 我的客戶違反哪一條?工商局的暫停支付令也沒有指明。「構成要件」分析在此不管用。(這和彭定康被指責違反中英共同宣言和基本法,中國官員說不出來違反哪一條,不是很像嗎?)。 工商局人員認為我客戶故意把應稅產品報成零關稅產品。可是,關稅商品稅則的認定應該是海關的職權,海關驗過貨確認符合零關稅項目,工商局怎能另外認定是應稅商品? 若是如此,豈不天下大亂,企業以零關稅或低關稅項目申報進出口,海關也審查同意了,等海關有權向企業補征少征或漏征關稅的期限(一年) 過了後,工商局來說你「投機倒把」要處罰,真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啊,只是黃雀不是吃螳螂,還是吃蟬。客戶說,工商局的人表示罰款數字多少「可以談」。我不知到底是上海的工商局人員真的以為我的客戶是「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壞份子」,或者是因為年底到了需要「創收」?
工商局的官員還要我的客戶交自白書。在二十一世紀中國最西化、最富裕、最摩登、最「國際接軌」、 將要主辦世界博覽會的城市,而且是在這座城市裏有許多數十層摩天大樓的首善之區,老百姓還要寫「自白書」??? 我猜想,當年與彭定康對談的中國官員,心裏一定和彭定康一樣不爽。他們或許心裏在嘀咕著:「沒叫你寫自白書算便宜你了,不聽話還不趕快自我批判和好好做政治學習,竟敢問違反哪一條?」
當然,行政處罰不違法不當,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可是,政府機關調查時,通常先「抄家」:查封企業的銀行帳戶,查封存貨,被調查企業的客戶和協力廠商也被調查,哪個企業不想趕快想辦法把事情了結阿彌陀佛,誰有時間慢慢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只怕等你獲得一紙勝訴判決,恐怕員工好幾個月領不到薪水早都鳥獸散,客戶被嚇跑了,公司只好歇業解散。何況,你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也可能遇到思考夾雜不清的公務員或法官,附和工商局有權認定進出口商品的關稅稅則歸類的觀點。
我們一位合作的資深律師,他是難得可以用legal reasoning討論案件的對象,我很尊敬他。他說過,他「常常覺得不想做律師了,如果有別的職業可以做,就不做律師,因為太困難了。明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是正確的,卻未必會贏。客戶問說有沒有把握,會不會贏,自己跟客戶說話沒有底氣」。我對他的歎息心有戚戚。我想,或許我誤會了以前那個以「打電話」為實證法研究方法的同事。也許他的方法是有道理的,在中國,關鍵不在於你對法律的見解有多高超,而是你能否打聽到,甚至去影響掌權的機關的承辦人員心裏怎麼想。
我覺得「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這些方法論,和四書五經或八股文有些類似,就是它像個緊箍咒,約束法律人的行動。法學方法論有助於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因為掌握公權力的人即使想要「創收」,也要先有個不大離譜的理由,不能恣意。掌握公權力的人沒有受法學方法論的拘束,就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在《二十一世紀經濟報導》2004年11月4日第8版有一篇報導題目是《"陽光工資",上海猶疑前行》。內容是說,上海市政府開始在某些區政府做公務員工資改革的試點。目前公務員有些「工資外收入」以現金發放,要改為讓各單位的「工資外收入」逐步統一,而且通過銀行帳戶支付。為什麼會有「背陽處的隱性收入」?文章裏有一段話: 「上海市黨政機關公務員收入同時存在著較大的"行業差"。該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具有罰沒權的部門如司法、交通、工商等部門比工、青、婦聯、科協等"清水衙門"同級別同工齡的公務員收入 "要高出一兩千塊錢"。有的甚至高出四五倍之多,成為眾人趨之若鶩的 "肥差"。」 法院是"肥差"可以理解,因為訴訟案件按標的金額計算訴訟費用,明碼標價,訴訟費沒繳清以前,法院不會幫你辦案。交通、工商等部門會是"肥差"而非 "清水衙門",就有很多想像空間了。 臺灣這幾年經濟不景氣,政治環境混亂,使人民「亂而思治」,這是人之常情。我經常聽到一種說法:咱們小老百姓,只要有點錢賺,平平安安過日子,哪個政權其實都不要緊。看來幾千年前老祖宗的擊壤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沒被後世遺忘。我要向這種鄉愿的想法說不。我們今天可以呼吸一點民主自由法治的空氣,得來不易,大家要珍惜。創業維艱,守成不易,上一代人跨出民主法治的第一步,改善民主法治是我們這一代的責任。誰還想回去過「中華民國法律只有一條 - 金條」的日子?! 臺灣,甚至全世界,現在彌漫一片中國熱。我能搶搭上這股熱潮到中國工作,讓很多人豔羨不已,好像這是以後不愁吃穿不愁失業的票房保證。不過我覺得這三年多的中國經驗對我最可貴的,是不失去自由,就體會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可貴。如果當年十八歲的我還繼續背誦三民主義、國父思想,高喊「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我會變成什麼模樣的人? 我看到了。 ———————————————————————————— 1. 文章开头说台湾的民主“怎麼看就是強盜、小丑、騙子合演變裝秀,哪個黨哪個派都差不多。”我觉得这个评论倒是很贴切。议员在国会里公开对骂打架的地方,地球上恐怕只有台湾有这样的情况。 2.说到法学方法方面的训练,大陆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确实做得很差。以我个人经历来说,老师上课一般都是照本宣科,很少和学生交流,更不用提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教材也是充斥着套话空话,而且内容一半是你抄我来我抄他,因而当然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引注了。还好本科期间本人稍微有点独立意识,到图书馆里找来台湾和外国的法学著作来看,算是解毒药。现在只是后悔当初没有好好看史尚宽王泽鉴先生的著作了。 3.做个好的商业律师除了精通法律知识外,有个好的BUSINESS SENSE 真的很重要。前几天上合同法课的时候PROFESSOR CHOE还强调了这一点,我个人还是非常赞同并且在这方面还是有些思考的。平时看看商业方面的杂志,浏览一下相关网站,对于培养所谓的BUSINESS SENSE还是很有帮助的。 4. 文中提高彭定康书中的那段令人哭笑不得的对话,我看完就想,澳门是不是也是这么谈回来的啊? 5. 作者好像对中国在海外留学回来的法律学生很不感冒,而且很有意见。我个人也觉得老流氓一年也真是学不到什么东西,就是花钱拿个学位,努力或者运气好的话,还可以拿个BAR,那样的话花的钱可能比较容易换回来,要不然的话就得会忽悠了。作者还真把海归当“海龟”了,也不知道他听说过“海带”没有,“海外回国待业青年”的简称。 5月6日 无题 好久没有写东西了。
关于个人的生活,实在是太无聊没有什么可写。又不想把这个变成法律博客,所以也很少再接着贴法律文章和随笔了。
于是找回了以前用的法律博客,在那上面写一些东西。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一下。
希望大家给留留言,提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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